物質的刺激將會大大提高舉報的頻率,讓非法印刷無處藏身。具體法規如下: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舉報違法印刷行為。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一經查實,可以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獎勵金為罰沒金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最高獎勵不超過三十萬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舉報違法印刷行為。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一經查實,可以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獎勵金為罰沒金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最高獎勵不超過三十萬元。進行違法印刷的單位個人等,由市出版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三)有必要的資金、固定的生產場地和必要的生產設備;(四)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印刷企業或者個人承印出版物的,應當每季度將每一種出版物的樣本一套送交市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制省外出版物的,應當事先報市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申請印制境外出版物的,應當持有關出版物著作權的真實合法證明文件,向市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申請印制境外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的,應當事先向市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已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或者《深圳市復印、影印、打印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印刷經營活動。違反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承接印刷出版物的印刷企業,應當保留印制委托書、出版物樣本和合同文本十八個月,以備查驗。沒有保留的,則由市出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相信這個條規的出現會減少非法印刷的市場的起到一定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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