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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進口機電設備高值低報 |
[返 回] 發布時間:2011/11/12 21: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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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龍崗檢驗檢疫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某公司進口的1臺舊生產糖果機器備案及報檢價格為53100美元,而海關完稅價格為198511.88美元。與此同時,該局在對轄區內某進口成套設備企業進口的舊機電備案價格、報檢價格和海關完稅價格進行核查時發現,該企業進口的400余批共600多臺進口舊機電的備案及報檢貨值為773.2萬美元,而其海關完稅價格為3765.2萬美元,其間差額高達近3000萬美元。這一現象引起了檢驗檢疫人員的高度警惕:進口機電設備高值低報的情形并不少見。 由于目前我國口岸采用“先報檢、后報關”的放行模式,入境口岸的檢驗檢疫部門在受理企業申報后出具一式四聯的“入境通關單”,報檢員持第一聯向海關報關并獲得海關清單,持第二聯“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向貨物目的地的檢驗檢疫部門申報落實檢驗。如果海關認為該批貨物報關申報價格與貨物實際價值偏離過大,將啟動價值評估核定工作,并對申報價格偏低的貨物按照評估價繳納關稅后放行,但評估價并未在落實檢驗時需要提供的海關清單上予以體現。因此,企業在“先報檢”的模式下,往往不會主動再就海關重新核定的價格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重新申報,而目的地檢驗檢疫部門在落實檢驗時也無法從企業提供的海關清單上得知貨物的海關完稅價格,這樣就很容易出現高值低報的現象。 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及其釋義:檢驗檢疫機構采用貨物總值的憑證種類順序應依次為貿易信用證、發票、合同。當以上憑證證明的某商品價格明顯偏離國際市場該商品同期平均價格時,檢驗檢疫機構可直接采用海關完稅價格,并以海關完稅價格為基礎計算檢驗檢疫費。由此可見,目的地檢驗檢疫部門依據貨物的海關完稅價格落實檢驗是有法可依的,同時依據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落實檢驗檢疫收費也可以有效避免進口機電設備高值低報的現象產生。 進口機電設備報檢中存在的此類高值低報行為應當引起檢驗檢疫部門的高度重視,這不僅是落實有關檢驗檢疫法律規定的需要,更是促使企業守法經營、合理申報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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